離婚與再婚

 

離婚和再婚是一些真心的基督徒不時會爭論的主題。這些爭論是基於兩個重要問題:(1)在神看來,若果可以的話,何時才准許離婚?(2)在神看來,若果可以的話,何時才准許再婚?大部分的宗派和獨立教會也有正式的教義立場,基於自己對聖經的解釋,來論到甚麼是可以准許,甚麼卻是不可以,我們應該尊重所有這些確信,也活出這些確信——如果人們是由於愛神,而定出這些確信。不過,如果我們持有的確信也百分百符合聖經,這肯定是最好了,造就門徒的牧師不會想教導一些虧缺神心意的事情,也不想把重擔加在人們身上,叫他們持守一些神從來沒有想過要他們擔當的東西。我心中帶著這目的,會盡我所能去解釋這備受爭議的聖經主題,由你來決定是否同意。

我先告訴你,我跟你一樣,為到今天世界上離婚泛濫而感到憂傷。知道很多聲稱的基督徒要離婚,甚至連教牧也包括內,便更叫人傷痛了。這是一個大悲劇,我們需要盡自己一切所能,防止更多這類悲劇發生,而最有效解決離婚問題的方法,就是廣傳福音,叫人們悔改。當夫婦二人也真正重生,一同跟從基督時,便永遠不會離婚。造就門徒的牧師也會盡力堅固自己的婚姻,因為知道自己作出的榜樣,會是最有影響力的教導方法。

容許我說,我結婚已超過二十五年了,相當快樂,也沒試過離婚,我無法想像離婚會是怎樣,所以我自己沒有動力去解讀一些困難的離婚經文。不過,我確是對離婚的人深感同情,知道我自己若是年少,也會很容易作出這不好的決定,娶了一個女人,後來卻又很想離婚,還是娶了一個無法容忍我的女人,不像我現在的好妻子。換句話說,我也可能早已離婚收場,不過因著神的恩典,我並沒有離婚。我想大多數已婚的人也會對我所說的有些同感,所以我們要克制自己,不要向離婚的人落井下石。我們是誰,自己的婚姻也管理得不太好,卻去責備一些離婚的人,不體會他們究竟遭受了甚麼難處?神會看他們比我們更為有義,因為神知道我們若落在同樣的處境,可能早就離婚了。

結婚的人也不會想離婚收場,我相信凡經歷過離婚的人,也會痛恨離婚,所以我們應該設法幫助已婚的人維繫婚姻,幫助離婚的人找到神賜下的恩典,我是抱著這種心情,來寫出下文。

我會盡力以經解經,我也發現這方面的經文,經常會給解釋得與其他經文有所抵觸,這樣就肯定出人們或多或少誤解了這些經文。

基本原則

我們先從一個基礎的真理開始,我們都會同意的真理。最基要的,經文肯定神大致上是非常反對離婚,有一段時間,以色列人常常與妻子離婚,神藉著先知瑪拉基宣告:

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二16)

人們若稍為明白神慈愛和公義的性情,或稍微知道離婚對丈夫、妻子和子女構成的傷害,也應該不會感到驚奇。若有人基本上是支持離婚,我們也會質疑這人是否道德。神是愛(參考約壹四8),因此神憎惡離婚。

有一次,有些法利賽人問到耶穌,人們「為任何緣故」也可以離婚是否合符律法,耶穌的回答顯出他非常反對離婚,事實上,神從不想任何人離婚: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3-6)

從歷史來看,我們知道在耶穌的日子,猶太人宗教領袖中有兩派的思想,我們稍後會更仔細分析一下這兩派的思想,現在說到有一派是保守派,有一派是自由派,便足夠了。保守派相信男人可以為道德的理由休妻,而自由派相信男人可以為一切緣故休妻,甚至包括找到一個更吸引的女人在內。法利賽人問及耶穌的問題,是基於這些衝突的信念。

耶穌引用創世記一開始的經文,指出神本來的心意是叫男人和女人永遠結合,摩西也宣告神造出兩性,是想男和女結婚,而婚姻是一種重要的關係,是第一位的關係,婚姻一旦建立,其地位比人與父母的關係更高,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同住

再者,男人和女人在性方面的合一,也指向神所定意的合一。明顯地,神不想這種會帶來後代的關係只是暫時的,卻希望這是永遠的。我懷疑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語氣,顯出他非常失望,他們竟會問出這種問題。神肯定不想男人「為任何緣故」休妻。

當然,神不想人們犯任何罪,但我們也都犯罪。神滿有憐憫,向我們提供一些方法,救我們脫離罪的奴役。此外,神在我們做了一些祂不想我們做的事情之後,也有一些話向我們說。同樣地,神從來不想人們離婚,可是不順服神的人難免會離婚,神對人們第一次離婚和之後千千萬萬的離婚,也見怪不怪了,但神不但宣告自己憎惡離婚,也要對一些已經離婚的人說一些話。

起初

我們定下了這基礎,便可以開始更仔細地分析神如何論到離婚和再婚。由於一些最富爭議性有關離婚和再婚的經文,是出自耶穌向以色列人所說的話,所以我們先查考一下神在幾百年前論到同一個主題時,向以色列說過的話,這會有助我們理解。如果我們發現神藉著摩西所說的話,與神藉著耶穌所說的話,互相矛盾,我們便能肯定若不是神的律法有變,那便是我們曲解了一些摩西或耶穌所說的話,所以讓我們先看看神最先論到離婚和再婚的啟示。

我已提過,按照耶穌所說,創世記第二章的經文與離婚的主題有些關係,這次,我們從頭讀一遍創世記的記載吧:

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2-24)

經文說到婚姻的起源,神第一個男人造了女人,女人是他而造,又親自帶她到男人跟前,用耶穌的說法,這是「所配合的」(太十九6),神第一次安排的婚姻為以後而來的婚姻作出榜樣。神造出一樣數目的男人和女人,叫他們彼此異性相吸,所以人們可以說,神很大程度上乃在安排人們的婚事(即使人人也比亞當和夏娃有更多可能的選擇)。因此,如耶穌所指出的,不應分開所配合的,神的心意不是叫最初的夫婦分道揚鑣,卻是希望他們一同生活,彼此相依中得到祝福。人們若干犯神清楚顯明的心意,便是犯罪,因此,從聖經的第二章起,離婚不是神希望婚姻的結果,已是鐵一般的事實。

神寫在人們內心的律法

我也想指出,即使一些從沒讀過創世記第二章的人,本能上也知道離婚不對,因為就算沒有聖經知識,很多外邦文化也實踐終生的婚姻承諾。保羅寫信給羅馬的人: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4-15)

神的倫理已寫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事實上,從亞當到耶穌的時代,除了以色列人以外,所有人也只有透過良心才曉得倫理,這是他們所得一切神的律法。人們只要一想到離婚,也會感到良心的掙扎,人們唯有找出一些離婚的好理由,才能免受良心的責備。如果人們沒有好的理由,仍堅持離婚,就算他埋沒良心,良心也會指責他。

按我們所知,從亞當的二十七代子孫,到主前1440年左右摩西得著律法,期間若論到離婚,連以色列人在內,良心的律是神賜給人一切的啟示;神看良心已足夠了。(記得在出埃及的時代前,摩西還沒寫出創世記第二章的記載。)我們似乎很有理由相信,在那摩西律法前的二十七代子孫,連同挪亞洪水的時代在內,這幾百年之間也有數以百萬的婚姻已離婚收場,我們看來也可以合理地推論,神既從不改變,如果人們認罪悔改,神也會願意赦免人們離婚的罪,我們可以肯定,未有摩西律法以先,人們也可能藉著信心得救,或被神稱為義,好像亞伯拉罕一樣(參考羅四1-12)。如果從亞當到摩西起,人們也可能藉著信心得稱為義,便指到這些人也可得蒙赦罪,包括離婚的人在內。因此,我們開始探討離婚和再婚這主題前,我心裏想:未有摩西律法前,人們犯了離婚的罪,後來得到神的赦免,若是他們再婚,會否有罪,而受到自己良心的責備(因為當時沒有律法)?我只是提出問題。

沒有犯罪的離婚受害者又如何?這些人離婚,不是因著自己的錯,卻只是因為自己的配偶自私,他們的良心會否禁止他們再婚?我認為很不可能。如果有一個男人為了另一個女人,而離棄自己的妻子,有甚麼會叫那妻子覺得自己不可以再嫁?那妻子雖然離了婚,但這卻不是她的錯。

摩西律法

我們翻到聖經的第三卷書,才可找到一些特別地提到離婚和再婚的經文,摩西律法中也禁止祭司娶曾離婚的女人: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利二十一7)

摩西律法中沒有禁止以色列的平民百姓這樣做,此外,剛才引述的經文暗示(1)以色列中有些女人離了婚,(2)以色列人若不是祭司,便可以娶一些曾離婚的女人。上述的經文只適用於祭司和一些可能會嫁給祭司的離婚女人。在摩西律法之下,離了婚的女人再嫁,只要不是嫁給祭司,便沒有問題,男人若不是祭司,也可以娶一個曾離婚的女人。

大祭司(或者是作為基督的至高代表)要求過一種比一般祭司更高標準的生活,甚至不可以娶寡婦,在利未記中,我們讀到一些經文: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利二十一14)

這節經文可否證明,所有以色列的寡婦若是再嫁,或所有以色列的男人若娶寡婦,也算為有罪?不,斷乎不是。事實上,這節經文強烈地暗示,寡婦只要不是嫁給大祭司,嫁給任何男人,也沒有犯罪,也強烈地暗示,除了大祭司,所有男人也可以娶寡婦,其他經文也肯定人們娶寡婦,是完全合法的(參考羅七2-3,提前五14)。

這節經文也暗示,連同我們之前看過的幾節經文(利二十一7),任何以色列的男人(除了祭司或大祭司外)也可以娶一個曾離婚的女人,或甚至是失貞、「被污為妓」的女人,並沒有錯;同樣地,經文也暗示,在摩西律法之下,一個曾離婚的女人再嫁,或一個曾「被污為妓」的女人嫁人,只要不是嫁給祭司,也沒有錯。神施恩地賜給通姦者和離婚者另一次機會,雖然神相當反對人們通姦和離婚。

第二個特別禁止人們再婚的命令

神給與那些離婚的女人多少次「第二次機會」?我們應否推論,在摩西律法下,神只給離婚的女人多一次機會,准許她們一次再婚?這推論並不正確,我們在稍後的摩西律法中讀到: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申二十四1-4)

留心,在這些經文中,經文只禁止兩度離婚的婦人(或是曾經離婚、後來成為寡婦的女人)再嫁自己的前夫,經文沒有說到這女人第二次再嫁,便是犯罪,這女人若是第二次離婚(或第二任丈夫去世,成了寡婦),她不准回到自己的前夫身邊,清楚地暗示這女人可以隨意再嫁給任何男人(只要那男人願意娶她),若果這女人再嫁,便是犯罪,那麼神也沒有必要設下這個特別的命令,神只須要說:「再離婚的人禁止再婚。」

此外,若果神准許這女人再次結婚,雖然這女人曾離婚,但是那個娶她的男人也沒有犯罪,而若果這女人也准許三度再婚,雖然這女人曾二次離婚,但是那個娶她的男人也沒有犯罪(除非他是她第一任丈夫),所以神雖然憎惡離婚,卻深愛離婚的人,向他們施下憐憫,賜給他們另一次機會。

總結

讓我總結一下我們至今所發現的東西:即使神宣告自己憎惡離婚,但是神在舊約以先或期間也沒有指出再婚是罪,只有兩個例外:(1)婦人若是兩度離婚,或曾一次離婚、但後來成了寡婦,不可以再嫁自己的前夫,及(2)曾離婚的女人不可嫁給祭司。此外,神也沒有指出,除了祭司,任何男人娶一個曾離婚的女人,算為犯罪。

這樣說,與耶穌論到離婚的人再結婚和人們與離婚的人結婚的話,顯然有所矛盾,耶穌說這些人犯了姦淫(參考太五32),所以我們若不是誤解了耶穌或摩西,便是神改變了自己的律法。我懷疑我們可能誤解了耶穌所教導的話,因為神在一千五百年賜下律法給以色列人,宣告這樣做是道德上許可的事,卻突然一下子說這是道德上有罪,似乎十分奇怪。

我們更全面地處理這表面的矛盾以先,讓我也指出,在舊約之下,神容許人們再婚,不帶有任何基於離婚的理由或離婚犯罪程度而來的約束,神從沒有說因為有些人以不合理的理由離婚,便沒有資格再婚,也沒有因著人們合理地離婚,而說一些人特別配得再婚。然而,現代的牧師卻不時基於單方面的話,而作出這類的判斷。舉一個例子,有一個已離婚的女人設法說服牧師,她應得再婚,因為她只是離婚的受害者,她的前夫休她——她沒有主動與他離婚。不過,如果那牧師有機會聽到那女人前夫所說的故事,便可能也會變得有點同情他,可能那女人確是很差勁,要為離婚負上一些責任。

我認識一對夫婦,雙方也嘗試指責對方導致離婚,好叫他們可以不用為離婚而內疚,兩人也想在離婚之後,說是自己的配偶導致離婚,而不是自己,因而合法化自己的再婚。我們或可以欺騙人,但是我們不可能欺騙神。舉一個例子,若有一個女人不順服神的話,持續地不肯與丈夫同房,後來因為丈夫不忠,而要與丈夫離婚,神豈會稱讚她嗎?這女人真的完全不用為離婚負上任何責任嗎?

我們剛才讀到申命記第二十四章婦人兩次離婚的事件,經文沒有說這女人兩次離婚也有合理原因,她的前夫發現她有些「不合理的事」,如果這「不合理的事」就是行淫,根據摩西律法,行淫的人要被石頭打死,這女人便應該被治死(參考利二十10),所以,如果行淫是婚離的唯一合理理由,或者這女人的第一任丈夫沒有好的理由與她離婚(若這女人行淫,早已被治死了)。另一方面,或許這女人確有行淫,但是她的丈夫是個義人,好像約瑟一樣,「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太一19),有很多可能的情節。

經文也只是說這女人的第二任丈夫「恨惡她」,我們再次不知道這是丈夫還是妻子的錯,或兩人也同樣有錯,但是這並不相干,因為神的恩典臨到這女人,叫她可以再嫁任何願意娶一個曾兩次離婚女人的人,只是不可再嫁她的前夫。

反對意見

人們不時會說:「倘若人們知道他們無論為了甚麼原因離婚,也可以再結婚,便會助長人們不合理地離婚。」我相信這情況在一些宗教圈子中可能是真的,這些人不是真的想討神喜悅。然而,若說這是要制止一些不委身給神的人犯罪,卻只是一個頗為沒有價值的藉口。無論如何,人們若在心中真正委身給神,便不會找方法犯罪,但會設法討神喜悅,而這類人也經常會有堅固的婚姻。此外,顯然在舊約之下,由於有一條自由再婚的律法,神不太關注人們為了一些不正當的理由離婚,因為神賜下一條自由再婚的律法給以色列人。

我們是否應該不告訴別人神願意赦免他們任何罪,免得助長他們犯罪,因為他們知道神總會赦免?若是這樣,我們便不會傳福音了。再一次,這完全涉及到人們的內心境況。人們愛神,便會順服神,我清楚知道無論我犯了甚麼罪,只要祈求赦免,也會得著神的寬恕,但是這樣根本不會驅使我犯罪,因為我愛神,也已經重生,已被神的恩典轉化了,我只想討神喜悅。

神知道離婚必然會帶來很多不良的後果,所以也沒有必要再加多一些惡果,為了叫人們不要離婚。你若向一些婚姻出現問題的人說他們最好不要離婚,因為他們永遠不可再次結婚,不太能夠推動人們不去離婚。就算這人相信你的話,對婚姻破裂的人來說,終生單身地生活與繼續過痛苦的婚姻生活比實,前者聽起來就像天國一樣美好。

保羅論到再婚

我們處理如何協調耶穌和摩西論到再婚的難題之前,需要知道還有一位聖經作者也協調摩西的話,他的名字就是使徒保羅。保羅清楚地寫到離婚的人再婚,並不是罪,與摩西律法所說的一樣: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林前七25-28)

無疑地,保羅在這段經文中是向一些離婚的人說話。他勸告已婚的人、從未結過婚的人和離婚的人保持自己的光景,因為當時的基督徒受過很大的逼迫。不過,保羅清楚地說明,離婚的人或童身的人若是結婚,也不是犯罪。

留心,保羅沒有衡量離婚的人再婚是否合法的問題,沒有說到只有在上一段婚姻中沒有錯而離婚的人,才可以再婚(除了神,有誰夠資格判斷這種事?),也沒有說到人們在得救之前離婚,才可以再婚。不,保羅只是說離婚人若再婚,並不是罪。

保羅是否對離婚態度鬆懈?

因為保羅認可一個有關再婚的寬大方針,這是否意味他對離婚的態度很鬆懈?不,保羅明顯普遍地反對離婚,在哥林多前書同一章前一些的經文,保羅定出一個有關離婚的律法,與神憎惡離婚一致: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妳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林前七10-17)

留心,保羅先向一些與信徒結婚的人說話,當然,他們不應該離婚,保羅說這不是他的指示,乃是主的指示,這些話也肯定與我們至今在聖經中看過的東西吻合。

以下才是有趣的地方,保羅明顯也很現實,知道在一些罕見的情況下,信徒也會離婚。萬一發生這事時,保羅說人們若與自己的配偶離婚,便不應再婚,或要與自己的配偶和好(雖然保羅特別向妻子說出一些指導,但是我相信這些原則也適用於丈夫)。

再一次,保羅所寫的話不會叫我們驚奇,他先定出神關乎離婚的律法,但也相當聰明,知道人們不會常常順從神的律法,所以若兩個信徒發生離婚的罪,保羅便作出進一步的指示:信徒若與自己的配偶離婚,便不應再婚,或要與自己的配偶和好。當信徒出現離婚,這肯定是最好的處理方法。只要兩人保持單身,便有機會復合,這會是最好的。當然,若其中一個人再婚,便沒有復合的盼望和機會了(明顯地,若果這些人離婚,便犯了不可赦免的罪,保羅便不太有理由要告訴他們不要再婚,或要和好)。

你認為保羅是否聰明,以致他也知道信徒不會常常順從他第二個的指導?我相信保羅是聰明的。或許,保羅沒有向離婚的信徒作出進一步的指示,因為他預期真正的信徒會跟從他第一個指示,不要離婚,因而只有在一些極罕見的情況下,才需要他第二個的指示。無疑地,若果真正的基督徒遇到婚姻問題時,他們會竭盡所能持守這段婚姻。而又無疑地,若這個信徒嘗試了一切方法去保住婚姻,最後也感到沒法不離婚,這信徒因著個人的羞愧,也想榮耀基督,便也不會考慮再與任何人結婚,仍然盼望有機會復合。我以為現代教會論到離婚,真正的問題在於教會中有太多假信徒,這些人從沒真正相信主耶穌,於是也沒有向他委身。

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按著保羅所寫到的,顯然神對有聖靈內住的人比起非信徒,抱有更高的期望,我們讀的時候,看到保羅寫道,只要非信徒的配偶願意與信徒同住,信徒便不應與他們離婚。再一次,這指示不會叫我們感到驚奇,因為這教導也完全切合我們讀到聖經就這主題說到的所有東西,就是神反對離婚。不過,保羅繼續說到,若果那非信徒想要離婚,信徒便可以離婚,保羅知道非信徒不會順服神,所以也不預期非信徒會好像信徒一樣。容我再加以補充,倘若有非信徒同意與信徒同住,那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顯示要麼那非信徒有機會接受福音,要麼那信徒生活墮落、是一個假冒的基督徒。

那麼,非信徒若是要與信徒離婚,誰會說那信徒不可以再婚呢?保羅從沒這樣說過,就如他論到兩個信徒離婚時,也沒有說過不可再婚,倘若非信徒要與信徒離婚,神卻反對這信徒再婚,我們便會奇怪,神為甚麼要這樣做?這樣做有何目的?可是,若是准許人們再婚,又顯然與耶穌論到再婚的話衝突:「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五32),這又叫我再次懷疑,我們是否曲解了耶穌想要表達的意思。

問題所在

耶穌、摩西和保羅顯然也同意,提出離婚的一方或雙方也顯為有罪,三人大致上是一貫地反對離婚。但是我們的問題在於:摩西和保羅論到再婚,耶穌也論到再婚,但是我們如何能夠協調三者的看法?因為三人也是受到聖靈感動,說出神要他們說出的話,所以我們應該肯定他們應該沒有矛盾。

讓我們看看耶穌說了甚麼,想一下他是在向甚麼人說話。馬太福音中,我們發現耶穌兩次說到離婚和再婚的主題,有一次在登山寶訓中,另一次是回答法利賽人的問題時,我們先看看耶穌與法利賽人的對話: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3-9)

法利賽人與耶穌對話期間,引述到一段我之前提過的摩西律法,即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經文寫道:「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申二十四1)

在耶穌的日子,論到何謂「不合理的事」,有兩派的思想,約在二十年前,有一個名叫希列(Hillel)的拉比教導人們,不合理的事就是一些不能協調的差別,到了耶穌與法利賽人爭辯的時候,這種「希列」式的解經變得更加自由,容許人們「無論為甚麼緣故」也可以離婚,如同法利賽人向耶穌發出的問題中所見,妻子若燒焦了飯,放得太多鹽進食物,在公眾場所流連,以致膝蓋被人見到,或是剪了頭髮,與另一個男人說話,向外母說了一些不友善的話,或是不育,丈夫也可以與她離婚。如果一個男人看到一個更加吸引的女人,因而叫他的妻子變得「不合理」,也可以休妻。

另一個也很有名的拉比叫煞買(Shammai),他生於希列之前,教導人們「不合理的事」只是一些非常不道德的事,好像姦淫。你也可能猜到,在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中,希列的自由派解釋比起煞買的解釋遠為流行得多,法利賽人又活出又教導別人可以為一切理由離婚,所以離婚相當猖獗。法利賽人按照自己傳統法利賽人的習俗,十分著重在你休妻的時候,要寫一份休書給她,以致「沒有觸犯摩西律法」。

別忘記耶穌是對法利賽人說話

我們心中記著這背景,可以更加了解耶穌所反對的是甚麼。耶穌面前站著一群假冒為善的宗教教師,其中就算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人曾經一次或多次休妻,大概是因為他們找到一些更吸引的女伴吧(在登山寶訓中,耶穌論到休妻後,直接警告人們不可動淫念,稱之為姦淫的一種,我相信這不是碰巧)。可是,這些人卻為自己辯護,聲稱自己遵守了摩西律法。

法利賽人的問題本身顯出他們的偏見,他們顯然相信人們可以為一切理由休妻,耶穌引用摩西在創世記第二章論到婚姻的話,來揭示他們如何缺陷地理解神對婚姻的本意。神從來不想任何人離婚,更不像人們「無論為了甚麼緣故」也可離婚,可是這些以色列人的領袖卻是離婚,好像十多歲的年輕人「換畫」一樣!

我懷疑法利賽人早已知道耶穌對離婚的立場,因為耶穌之前也公開地說過了,所以他們也想好了反駁的話:「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太十九7)

這問題再次顯出他們的偏見,他們把摩西的話說得好像男人一發現自己妻子「不合理的地方」,摩西便命令他們休妻,且要寫一份正當的休書。但是我們讀過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知道這根本不是摩西所想說的意思,摩西只是要監管一些第三次結緍的女人,不准她們再嫁自己第一任的丈夫。

由於摩西提到離婚,因此在一些理由下,一定准許離婚。不過,留心耶穌回答時所用的字「」,與法利賽人所用的字「吩咐」,對照很大:摩西只是准許人們離婚,卻從沒吩咐人們離婚。摩西之所以准許人們離婚,乃是因為人們心硬,這是說,神准許人們離婚,只是施恩向人們的罪惡作出讓步,神知道人們會對配偶不忠,又知道人們會作出不道德的事,也知道人們會心碎,所以神才容許離婚,這不是神本來的心意,只是因著人們的罪,才迫不得已。

接下來,耶穌向法利賽人說出神的律法,或者甚至更為摩西所說的「不合理的事」下了定義:「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在神看來,男人休妻的唯一合理原因,只有女方行淫,而我能夠明白這點。一個男人或女人做到甚麼,可比行淫更冒犯自己的配偶?人們犯了姦淫,或有私情,實在對配偶相當殘忍。耶穌運用「淫亂」這字,肯定不只是指到姦淫,肯定與別人的配偶接吻或愛撫,也是一些忍無可忍的淫亂行為,而看色情文品,作出其他性變態的玩意,也是如此。記得登山寶訓中,耶穌把動慾念等同姦淫。

我們不要忘記耶穌是向甚麼人說話——法利賽人,這些人可以為了一切理由休妻,然後很快再娶,卻又永遠不算犯了姦淫,除非他們觸犯了第七誡。耶穌告訴他們,他們只是在欺騙自己,他們所作的事與行淫沒有兩樣,這樣說也很有道理,人們若是誠實,也可知道一個男人休妻再娶,其實只是行淫,只是借助律法作為掩飾吧。

解決方法

這就是如可協調耶穌與摩西和保羅論到再婚的關鍵,耶穌只是想揭穿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不是定出一條禁止再婚的律法。假如耶穌真是禁止再婚,便會與摩西和保羅互相抵觸,使到數以百萬離婚和再婚的人感到十分混淆。假如耶穌是要定出一條再婚的律法,我們又應該怎樣告訴那些未聽到耶穌吩咐之前已經離婚和再婚的人呢?我們應否告訴他們,他們正生活在姦淫的關係裏面,又知道聖經警告我們,行淫的人不會承受神的國(參考林前六9-10),於是叫他們再次離婚呢?然而,神豈不是憎惡離婚嗎?

我們應否叫他們在自己從前的配偶死前,也不要行房,免得不斷犯姦淫呢?然而,保羅不是禁止已婚的夫婦彼此壓抑性關係麼?如此建議他們,豈不會叫他們遇上性的試探,甚至想他們從前的配偶早點死去?

我們應否叫人們與自己現在的配偶離婚,再與自己本來的配偶結緍(有些人會這樣提倡),這豈不是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中摩西律法所禁止的事嗎?

人們離了婚,不再結婚,那又如何呢?若果他們從前的配偶犯了一些淫亂的事,他們才准許再婚,那又誰人來決定對方實際上犯了淫亂的事呢?為了再婚,是否需要找些人出來證明他們從前的配偶只是心中有慾念,另外又找些人出來指證他們從前配偶的私情?

我之前也問過,如果有人的配偶犯了姦淫,卻是由於這人不肯與自己的配偶行房,這些情況又如何呢?那個不肯與人行房的人倒可再婚,而那個犯了姦淫的人卻不可再婚,這樣公平嗎?

人們若在婚前曾與人通姦,那又如何呢?這人作了通姦的事,豈不是對將來的配偶一個不忠的行為?如果在通姦時,這人或他的性怑侶早已經結了婚,這人的罪豈不是等同行淫麼?為甚麼准許這人結婚呢?

兩個人住在一起,沒有結婚,後來「分手」,他們分手後,為甚麼又准許他們與別人結婚,就只因為他們沒有正式地結婚嗎?這些人與一些離婚和再婚的人有甚麼分別?

人們成為基督徒時,「舊事已過」,「一切都變成新的了」(參考林後五17),這不是事實嗎?這是否意味所有罪也可更新,只有不正當離婚的罪永不超生?

人們可以提出這一切問題和更多的問題[1],作為一些有力的支持,認為耶穌不是要定出一個有關再婚的新律法。無疑地,以耶穌的聰明,他必知道自己這條再婚的新律法倘若真是如此,會如何節外生枝。這足以叫我們知道,耶穌只是想暴露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這些人滿心慾念,假裝宗教,假冒為善,為了「任何緣故」而休妻,好另結新歡。

耶穌說這些人「犯姦淫」,而不只是說他們所作的事不對,肯定是因為耶穌想他們知道自己為任何理由休妻,然後再娶,這實在與姦淫無異,他們卻說自己從來沒有姦淫。我們可否作出結論,說耶穌關注的是再婚的性方面,只要人們禁戒性事,耶穌便會同意人們再婚?顯然不是。所以,我們不要把一些耶穌從沒說的東西,強加在他身上。

一個深思熟慮的比較

我們來想像有兩個人,有一個已婚,有宗教信仰,又稱自己盡心愛神,卻開始對鄰家的少女心生慾念,這人不久便與自己的妻子離婚,很快去娶那個他夢寐以求的女孩。

另一個人沒有宗教信仰,也從沒聽過福音,又過著一些犯罪的生活,最終導致他離婚。幾年後,他單身一人,聽到福音,悔改,開始盡心地跟從耶穌,三年後,他在教會遇到一位非常委身的姊妹,愛上了她,他們兩人也竭力追求主和其他人的意見,最後決定結婚,他們真的結了緍,一同至死忠心地服事主,又彼此相顧。

現在,讓我們假設這兩個人再婚也犯了罪,那一個的罪更大?顯然,第一個人的罪更大,簡直就是犯姦淫。

然而,第二個人又如何?他看來是否真的犯了罪?人們能否說,他等於犯姦淫,如同第一個人一樣?我相信不會。我們是否應該告訴他耶穌如何論到離婚和再婚,對他說他現在同住的女人並不是神配合的,因為神看他與他的前妻仍然是夫婦?我們應否對他說,他過著姦淫的生活?

這些答案也十分明顯,已婚的人對自己配偶以外的人心生不軌,才是犯了姦淫,所以人們若找到一個更心儀的對象,而與配偶離婚,這樣做等同於姦淫。然而,人們倘若還沒結婚,便不可能犯姦淫,因為他沒有對配偶不忠,而離了婚的人也不可能犯姦淫,因為他沒有可以忠於的配偶。我們了解耶穌說話的聖經和歷史背景後,便不會得出一些不合理、也有違整本聖經的結論。

順帶一提,門徒聽到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回應時,便回應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太十九10)我們要知道,門徒在法利賽人的教導和影響下長大,他們身處的文化,受到法利賽人大大的影響,從沒有想過結婚是如此永恆。事實上,幾分鐘前,門徒還很可能仍然相信人們可以為了任何理由離婚,所以他們很快作出結論,最好不如避免結婚,免得有機會離婚和犯姦淫。

耶穌回答說:

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十九11-12)

這是說,人們的性慾/或控制性慾的能力,才是決定的因素。保羅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9)有些人生出來便是閹人,有些人是被人閹的(有些人要找一些可信的男人管理自己的妻妾,便把他們閹了),這些人沒有性慾,有些人「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看來是指到一些有神特別恩賜的人,有非凡的自制力,所以「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十九11)。

登山寶訓

我們應該記得在登山寶訓中,耶穌也是向一些終其一生受到以色列中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領袖和教師所影響的人說話。我們之前也查考過登山寶訓,明顯見到耶穌所說的話,很大部分是為了改正法利賽人的假教訓。耶穌甚至向群眾說,他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便不能進天國(參考太五20),這即是說文士和法利賽人會進地獄。耶穌講完以後,群眾也都希奇,因為耶穌教訓他們,「不像他們的文士」(太七29)。

耶穌在前面的講論中,揭示出這些說自己從沒犯姦淫的人,要不是心裏有慾念,就是離婚和再婚,指出了他們多麼假冒為善。耶穌同時又擴充了姦淫的意義,指到姦淫不僅是兩個已與別人結婚的人有肉體的犯罪行為。任何人只要心裏誠實,肯思考多一點,就很容易明白到耶穌所說的話。記得,耶穌還沒說出登山寶訓以先,群眾中大部分人也以為人們也可為了「任何緣故」而合法地離婚。耶穌希望跟從他的人和所有人也知道,神一開始的心意,標準本來是更高的。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五27-32)

第一,我之前已經指出,留心耶穌論到離婚和再婚之前,直接地說到慾望,除了某程度上連起兩者的關係,也等同了兩者都是姦淫,叫這兩件事的關係更為密切。所以我們看到貫穿這整段經文的主線,耶穌是在幫助跟從他的人明白,遵行第七誡實際上包含甚麼,即是不可動慾念,不可離婚和再婚。

每一個猶太人也在會堂裏讀過人們讀出第七誡(當時沒有人有自己的聖經),也聽過他們的教師、文士和法利賽人如何解釋這經文,又看到他們如何在生活中應用這經文。耶穌接下來說「只是我告訴你們」,不是要加入一些新的律法,卻是想要指明神本來的心意。

第一,十誡中顯然禁止人們動慾念,而且就算沒有十誡,人人想想這事,也會知道渴望做神所指責的事,是不對的。

第二,在創世記頭幾章裏,神已清楚指明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再者,人們若想想這事,也會同意離婚和再婚也很像姦淫,特別是當人們是為了再婚,而要離婚。

不過,在登山寶訓中,耶穌顯然是要幫助人們看到動慾念和為一切理由離婚和再婚的真相,不是要定下一條從沒記載在「聖經上」的新再婚律法。

有趣地,極少教會的人會按著字義去理解耶穌論到剜出自己的眼睛、砍去自己的手的說話,因為這些想法與其他經文相違,顯然只是為了加強語氣,叫人要避開性試探。可是,對於耶穌論到人們再婚就是犯姦淫的說話,教會中卻有很多人,嘗試按著字義去解釋,就算這樣解經是非常地有違其他經文的意思。耶穌是想聽他講話的人面對真理,希望人們減少離婚。如果跟從耶穌的人把他說到慾念的話存在心裏,他們便不會作出淫亂的事,如果人們沒有淫亂,就不會有合法地離婚的理由,因而就不會有離婚了,就如神從一開始所定的心意一樣。

男人如何會使到自己的妻子行淫?

留心,耶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這話再次叫我們相信,耶穌不是定出一條關乎再婚的新律法,只是想揭示一個男人沒有合理原因休妻是罪的真相。這人「叫她作淫婦」,有些人說耶穌因此禁止這女人再婚,因為她的丈夫使她變成淫婦,但這樣說十分荒謬。耶穌的重點在於那個要休妻的男人所犯的罪,因著這男人所作的事,他的妻子別無選擇,只有再婚,這女人沒有罪,因為她只是她丈夫自私行為的受害者。不過,在神看來,這男人使到他妻子別無選擇,只好再婚,便好像是強迫自己的妻子與其他男人同房。所以人們若以為自己沒有犯姦淫,便是犯了雙重的姦淫罪:他自己和他妻子的罪。

耶穌不可能是說神會定受害的妻子是犯了姦淫罪,因為這樣是完全不公平。若果那受害的妻子終生不再婚,事實上也會是全無意義。神怎麼可能說這女人若再婚,便是淫婦?這樣說毫不講理。因此,明顯可見神是要定那男人犯了姦淫和他妻子「行淫」的罪,然而那女人根本實在不是淫婦,而是合法地再婚。

耶穌下一句話說到「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又是甚麼意思呢?這只有兩個合理可能的解釋:耶穌一是向那以為自己從沒犯姦淫的男人,多加第三條姦淫罪(為相似的原因,耶穌才加上第二條罪),否則便是說到若有男人鼓勵另一個女人與自己的丈夫離婚,好要再娶她,又不致「犯姦淫」。如果耶穌是說世上所有男人若娶曾離婚的女人,便是犯了姦淫,那幾千年前以來,便有很多以色列的男人,在完全遵從摩西律法的情況下,娶了一個曾離婚的女人,因而犯了姦淫。事實上,當時耶穌的聽眾中,若有些人遵照摩西律法下娶了曾離婚的女人,為了他一分鐘前仍然不覺得有罪的事,突然感到自己有罪,耶穌便一定是在那時改變了神的律法。此外,任何人在後來信了保羅寫信給哥林多人的話,娶了曾離婚的女人,認為這不是罪,卻實在是犯了罪,犯了姦淫了。

順著聖經一貫的精神,我會欣賞有男人願意娶曾離婚的女子。如果這女人是她自私前夫的無辜受害者,我便會更加欣賞這男人,猶如欣賞願意娶寡婦、親自照顧她的男人一樣。如果這女人要為自己從前的離婚負起部分責任,我便會欣賞這男人有基督的性情,相信這女人最好的一面,表達恩典,願意原諒她的過去,願意冒險。人們若是讀過聖經,也有聖靈在他們心中,卻為甚麼會推論耶穌是在禁止所有人與曾離婚的人結婚呢?這種看法怎會切合神的公義?神的公義從不會懲罰一些受害者,而妻子本身無錯,卻遭到離婚,她就是受害者。這種看法怎會切合福音的信息?福音就是寬恕,給悔改的罪人第二次的機會。

結論

聖經一貫地說,離婚總是涉及到單方面或雙方面的罪,神從不希望有人離婚,但發生淫亂的事時,也施憐憫准許人們離婚,也施憐憫准許已離婚的人再婚。

耶穌所說的話若不是論到再婚,看聖經的人也不會再視再婚是罪(除了在舊約兩個極罕見的情況,和新約一個罕見的情況,就是人們自身是基督徒,配偶也是基督徒,離婚後若再婚,便是犯罪)。不過,我們找到一個邏輯的方法,把耶穌論到再婚的話與聖經其餘的教導彼此協調。耶穌不是要以一條更嚴格的律法取代神有關再婚的律法,謝絕所有人在一切情況下再婚,若是這樣,那些已經離婚和再婚的人也會無法遵守(猶如覆水難收),也會產生無數的混亂情況,導致人們會觸犯神的律法。相反地,耶穌是想幫助人們看到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是想幫助一些相信自己從沒犯姦淫的人,知道自己在其他方面犯了姦淫,好像動慾念和任意地離婚。

整本聖經也教導,人們不論犯了甚麼罪,只要悔改,也會得著赦免,連同離婚在內。在新約之下,再婚不算是罪,但信徒與信徒離婚卻是例外,因為真信徒不會犯淫亂,因而沒有合理的原因離婚,應該永遠不會離婚。在一些罕有的情況下,雙方也應該保持單身,或彼此和好復合。


55舉一個例子,有一位離婚的牧師再婚時,發覺自己與基督的身體斷絕了,我們想想他所說的話:「我殺死自己的妻子,比與她離婚還好,我若殺了她,仍然可以悔改,得著赦免,再合法地再婚,繼續事奉。」